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商派原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4民初11017号

原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第**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496037。

法定代表人:罗清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凤,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商派原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XIU094。

法定代表人:李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商派原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凤,被告安徽商派原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海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5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7000元、差旅费5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源码商派原商智慧餐饮源码系统购买合同》,合同编号ZHCY0106092109,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15000元合同款,并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然而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交付源码。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表明被告已以行为的方式表示将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且原告多次催促与被告协商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商派信息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被告又要求增加了软件的澳币结算功能。在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告安排技术人员进行了部署,发现原告提供的服务器禁止远程登录,被告向原告反馈后要求原告进行处理,但原告此后一直未进行处理,导致软件无法部署安装。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就购买智慧餐饮源码的相关事宜于2019年9月11日与被告(乙方)签订购买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5000元,后双方就原告应提供的服务器及软件环境等进行多次沟通,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器禁止远程登录,致使被告无法安装。2019年10月10日,被告要求原告将所需的安装条件全部搞好,由于原告的联系人在外出差,加之此后原告的门店在装潢,故双方此后未再联系安装事宜。2020年2月4日,原告门店装潢好后准备月底开业,原告联系被告技术人员要求安装软件,但因疫情影响,被告要求等2月10号上班后再安装。但此后被告一直未能进行安装。2020年3月11日,原告发微信给被告以澳洲那边已经用他们自己的系统了,要求退货。双方就退款数额未能协商好,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即退还数额为7500元,但因存在其他分歧,未能最后达成协议。庭审中,本院再次征求双方调解意见,被告仍坚持原来退还7500元的意见,而原告则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了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000元。其主张的交通费系估算,未提供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购买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提供的购买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原告在支付了价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交付安装的义务。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在后期虽然也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但前期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自身的主观方面均有过错,一方面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提供安装的条件,也未要求被告及时履行安装义务;另一方面被告未能及时要求原告提供合适的设备和积极要求原告配合安装,同时被告在答应的复工时间后也未能及时安装,双方对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均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且被告亦同意解除,故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调解金额、疫情影响、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价款9000元,对双方的其他损失,由各自承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差旅费的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商派原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货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安徽商派原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原告广州正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甘保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