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7162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2-1609-1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和三号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4元,减半收取计5752元,保全费2877元,由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