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7162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2-1609-1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和三号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4元,减半收取计5752元,保全费2877元,由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