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41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万科新城***7-7。 法定代表人:时**,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2-1609-16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25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3468.54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合计55704.54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庭外给付完毕,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