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乐佰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乐佰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尚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3500号
原告:苏州乐佰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尚明轩家具有限公司,住苏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乐佰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尚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苏州乐佰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乐佰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