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2188号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9号A栋、B栋。
法定代表人:*纳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2号(自编E栋)2105、2106、2107、2108、2109、2110房。
法定代表人:褚诗红。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燮灵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