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7390号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9号A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200XC。
法定代表人:梁纳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帷迦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5楼501A、5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1A051。
法定代表人:刘彦燊。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帷迦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帷迦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嘉慧
书 记 员 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