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6022号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9号A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200XC。
法定代表人:梁纳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0661。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嘉慧
书 记 员 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