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4913号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9号A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200XC。
法定代表人:梁纳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449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2号厂房B30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123R。
法定代表人:吴晓春。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6元,由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