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823号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71元(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