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4260号
原告边某某,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西***二村2组85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6806045043。
委托代理人***,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631311M。
法定代表人乐贵强,执行董事。
被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0652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其自原咸阳时代特种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多年,已逾仲裁时效,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