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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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435631311M。
法定代表人:乐贵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元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3576。
法定代表人:胡彦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陕04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81562元及利息(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人货款81562元及利息2256元。(利息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起诉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898元,本案执行费1151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86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员胥保良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记员赵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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