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诉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02民初4264号
原告***,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南寺村北街27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7006293909。
委托代理人尹伟望,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维娜,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631311M。
法定代表人乐贵强,执行董事。
被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06524U。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元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其自原咸阳时代特种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多年,已逾仲裁时效,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宁
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
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