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航(海南)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兴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众航(海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新城吾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众航(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严闸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航(海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1民终1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2237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工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与线上查询结果一致。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款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