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涡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8民初915号 原告: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8EP85N,住所地***紫气大道西段汽贸城4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涡北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418706617N,住所地***涡北镇志元大道与恒丰路交叉口北200***。 法定代表人:***,该院负责人。 原告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涡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涡北镇卫生院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11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涡北医院防疫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涡北医院防疫改造项目承包给原告,并就施工日期、工程量、单价、总价予以约定。当时被告口头承诺完工后即支付工程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后投入使用。但被告没有如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涡北镇卫生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涡北医院防疫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涡北医院防疫改造项目承包给原告,并就施工日期、工程量、单价、总价款94110.20元予以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后投入使用。原告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由时任负责人**签字予以支付,至今未付。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原、被告签订了涡北医院防疫改造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已交付使用,被告时任负责人**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签字予以支付,被告应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涡北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11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38元,由被告***涡北镇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