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光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53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国际一号楼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DTMX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宝西行政村农商银行北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B9Y198。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7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800000.00元,实际冻结1415.0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3705××××0698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800000.00元,实际冻结309.3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5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