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492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国际一号楼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DTMX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宝西行政村农商银行北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B9Y198。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