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保1084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4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