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锦嘉建设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4民初36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军,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第三人:温州锦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TCTC5J。
法定代表人:支陈**。
第三人: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2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593J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温州锦嘉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温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邓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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