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801号
原告:***,男,土家族,1995年6月15日,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盛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张明乡人民政府院内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685638。
法定代表人:支华北。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盛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