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

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与某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802民初1940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17号B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62N159X。
经营者:***信,男,住吉安县。
被告:***,女,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以下简称亿和广告公司)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和广告公司的经营者***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和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6600元及利息(以16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至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9日,被告因欠原告广告费19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被告用商品、资产抵扣2400元,尚欠16600元,且经催收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7月19日,被告因欠原告广告费19000元,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亿和广告费用19000元”欠条。之后,被告用商品、资产抵扣2400元,尚欠原告16600元。原告经催收未果后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欠原告广告费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起诉的第二日起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支付广告费16600元及利息(以166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5月9日起,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