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

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与某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2民初1819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住所地:吉州区。
经营者:***信,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亿和广告装饰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