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现住务川自治县。
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银杏路文广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夏明娜。
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文旅新局旁。
法定代表人:文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林,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21的6月2日举行执行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提出如下请求:追加务川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主要事实和理由:**实施的祭祀活动系务川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司再转包给**实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未进行监管,应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追加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与**传媒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书,给付关系明确。而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之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也没有给付关系,**公司的广告服务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故应驳回其申请。
本院查明:**诉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华清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黔0326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58000元。
另查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十一届(2019)仡佬文化旅游节”全部广告服务款。
还查明:在执行**与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以(2020)黔0326执9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禁止注销、转让及股权变更),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2020)黔0326执9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是否存在给付关系,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案件的实体识别,应在审判程序中解决。且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务川自治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部广告服务服务款,不涉及代位履行问题。本案是异议审查,不解决实体纠纷,故,对**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劲松
审判员  江 南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