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文旅新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053319357U。
法定代表人:文鸣,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耀耀,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庞道勇,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凤冈县洪渡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新建镇新建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8065211-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共青路,组织机构代码证32205952-3。
法定代表人:袁贵强,该商会会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7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道勇、凤冈县洪渡河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庞道勇、凤冈县洪渡河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执行依据)、支付案件受理费3,287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4,40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扣划被执行人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银行存款229,628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扣划被执行人***、庞道勇存款4364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凤冈县洪渡河茶业有限公司未开设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未开设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庞道勇部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银行账户;3、经网络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网络查询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5、经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经查询住房公积金中心,被执行人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7、经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村辖区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8、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案件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9、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属执行不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庞道勇、凤冈县洪渡河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庞道勇、凤冈县洪渡河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工商业联合会龙泉商会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 判 长  安 康
审 判 员  杨胜辉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曾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