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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16-1)。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ML6L7H。
负责人:刘凯,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辉,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兵,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文旅新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053319357U。
法定代表人:文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林,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飞,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7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35537元。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袁晶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