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3128号之一
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文旅新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053319357U。
法定代表人:邹朋飞。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李明芬,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黄晓英,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泊云香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桥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前,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3551909384F。
法定代表人:黄小玉。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中尊小微企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食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3033220272577。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芬、黄晓英、贵州泊云香粮油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中尊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黔0303执3128号执行裁定书,以申请控制金额850000元为限,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中尊小微企业**、李明芬、***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中尊小微企业**、李明芬、***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