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星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522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星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颖蔚,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琴台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星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琴台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星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琴台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