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82民初102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琳
人民陪审员 吴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宇
书 记 员 纪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