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6839号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润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甘肃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岳润公司返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2,265.7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甘肃公司返还岳润公司30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岳润公司虽自2019年2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但直至2019年6月18日方将发电业务许可证交付甘肃公司。依据本案客观事实,从2019年6月18日交付当天计算利息更为公平。故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岳润公司辩称,本案逾期利息损失起算与合同是否解除无关,与甘肃公司应付款的时间有关。2018年11月5日沙河项目公司获得20MW电力业务许可证,合同约定的300万元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甘肃公司就应当及时支付,否则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另一审法院已查明,2018年12月13日岳润公司向甘肃公司寄送律师函,告知发电业务许可证已经获得,请求支付投资款300万元。2019年1月11日,岳润公司工作人员向甘肃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内附发电业务许可证。现岳润公司自愿以2019年2月14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点,晚于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属于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于法无悖。一审判决正确,故不同意甘肃公司的上诉请求。 电力公司、投资公司、能源公司均未作陈述。
岳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甘肃公司向岳润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二、甘肃公司向岳润公司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4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三、电力公司对甘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投资公司对电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能源公司对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甘肃公司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岳润公司与甘肃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中电沙河20MW光伏项目补充协议》;二、依法判令岳润公司返还400万元;三、依法判令岳润公司偿付利息损失(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投资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相关事实认定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本院认为,系争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岳润公司获取案涉中电沙河20MW光伏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证后,甘肃公司即应向岳润公司预返还投资款300万元。现岳润公司已于2018年11月5日取得沙河项目公司的20MW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并于同年12月13日向甘肃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其发电业务许可证已获取,请求返还投资款300万元。因此,岳润公司要求甘肃公司支付投资款300万的付款条件在合同解除前已经成就,甘肃公司应当支付岳润公司投资款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岳润公司自愿以2019年2月14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点,晚于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以2019年2月14日作为案涉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甘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非易 审判员  沈 俊 审判员  岳 菁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