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保415(解保)苏州海宝-中国能源解保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胡冬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小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0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陕0102执保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8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80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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