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87号
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XX园区XX路XX号XX栋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冬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小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X层(0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4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款668806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海宝金属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8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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