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汉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财保714号 申请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彩湾经济产业园Z917公路25公里处(彩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汉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7号。 法定代表人:**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外事大厦11层(O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汉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浆洗街支行44022XXXXXXXXXX账户、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公园路支行620013XXXXXXXXXXX账户内1,915,138元存款额度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4530011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影响债权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汉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浆洗街支行44022XXXXXXXXXXXXX账户、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公园路支行62001380XXXXXXXXXXX账户内1,915,138元存款额度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