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548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3-31。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
申请人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裁定案外人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5787846元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5787846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二年;
二、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