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T6891,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中心213-31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馨,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00519209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A1-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85136.99元及利息等,执行费26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4月6日、4月19日、5月18日、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及网络资金、无证券、无保险、无不动产、无车辆等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前往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5、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行踪未果;
6、2021年6月1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实际经营地华明大道20号A1-701室进行现场调查,但该地址无人经营,已人去楼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