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82民初7974号
原告:三捌子。
被告:***。
被告:***。
被告:台州永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下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开发大道226-234(双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台州市千生和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南路12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捌子与被告***、***、台州永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第三人台州市千生和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