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临商初字第2980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汛桥镇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宝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由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