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鑫龙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87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鑫龙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承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雯,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沃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11楼京江阳光商务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森,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盛世鑫龙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沃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立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孟凯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