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鑫龙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65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鑫龙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承滨。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盛世鑫龙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名下存款29117元,已发还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