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6864号
原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7512K。
法定代表人:孙久涛。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闽江路22号第九七一医院机关。
负责人:孙毅。
原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七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