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13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霞,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孙久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阳路18号。
负责人:耿兴东,经理。
被告: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4号18号楼1803。
法定代表人:王昕,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延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