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9289号
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北思大新概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地亚蓝天城2号东侧商业楼1层A-3轴、1-7轴、二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王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18层1801-08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昆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北思大新概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思大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思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新东方公司返还北思大公司120 245.81元;2、判决新东方公司返还北思大公司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东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5日,北思大公司与新东方公司签订一份《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线下代理商年度进货协议》,新东方公司授权北思大公司作为代理商在其官网的代理商学习币销售管理平台在授权区域内使用虚拟学习币为学生购课。2018年5月21日,北思大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再次签订一份《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线下代理商年度销售及进货协议》,同时约定2017年12月15日协议自动作废。2019年5月25日,北思大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再次签订一份《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线下代理商年度销售及进货协议》,同时约定2018年5月21日协议自动作废。2019年5月28日,北思大公司向新东方公司支付150 000元用于购买线下课程虚拟学习币,同时,北思大公司向新东方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元。但新东方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将北思大公司账户冻结,导致北思大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虚拟学习币为学员购买购课。经查询,北思大公司账户被冻结通用虚拟币余额为240 491.62元,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为120 245.81元。因上述新东方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北思大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北思大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思大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注销。则北思大公司再作为独立的主体提起诉讼不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北思大新概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北思大新概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