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8962号
原告:****,女,200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陶,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靓,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18层1801-08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旭。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婉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