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8601号
原告(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18层18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256341X4。
法定代表人:孙东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公司人力主管,住单位宿舍。
被告(原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晅,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男,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70号楼107。
原告(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与被告(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晅、周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7375元。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3年11月7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即原告)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乙方(即被告)的工作岗位,并根据“按劳取酬、薪随岗变”的基本原则调整乙方工资:第八条约定: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能力、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我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在线教育,2020年起我公司业务量迅速增加,课程授课方式由录播课程改变为以直播授课形式为主。但在直播课程中,会出现因自主研发的直播软件、互动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的课程直播事故,但我公司现有技术支持团队,以修复硬件设备(如电脑、麦克风等)故障为主,当发生系统故障时,无论系统故障的复杂程度,都须先行联系系统开发的同事进行处理,无法做到及时、有效修复一般性系统故障,严重影响学员的授课感受及公司形象。因此,我公司技术支持团队提出需求:希望调配对公司业务了解、有系统开发或维护经验的人员加入团队,帮助建立处理系统故障的规范流程、协助处理一般性技术故障,有效提升对系统故障修复的能力。***原岗位为高级开发工程师,考虑到其在职时间长、对公司业务了解,且一直从事系统开发的相关工作,符合上述岗位人员需求。基于此,我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向***送达书面《岗位调整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岗位调整前后薪资、职级、工作地点均维持不变。***在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邮件后,不同意到新岗位上班,后经我公司解释、催促后,其仍拒绝服从岗位调整安排。我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办法》第10.5款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提醒或者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以予以严重书面警告处罚”的规定,给予***严重书面警告一次,要求***前往新岗位开展工作,但其仍然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奖惩管理办法》第11.2.3款规定:“不服从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未到新岗位报到,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的上述行为,我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奖惩管理办法》第11.2.3款的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认为因***严重违纪,我公司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并诉称,我于2013年11月7日入职,当时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4月8日,新东***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底双薪49000元未发放。我调岗前的工作职责是针对金币商城服务端的系统开发优化升级,调岗后主要负责用户体验类常见问题维护,直播和录播课程的系统并非我所在部门开发和设计的,所使用的计算机语言也是两种不同的语言,调整对系统开发不了解的员工到全新的岗位缺乏合理性。我所在工作部门岗位依然存在,调整后的岗位完全可以由直播录播系统开发人员来出任,我转岗后需要重新学习直播录播系统开发所使用的计算机语言,也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故转岗行为缺乏必要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的岗位为资深开发工程师,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变更,我明确拒绝,新东***公司对此以我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我亦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东***公司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6250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底双薪49000元。
新东***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坚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未就年底奖金有过约定,年底奖金具有激励性质,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自身工作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奖金。根据***的劳动合同第18条的约定,我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的福利待遇。之所以没有调直播系统的同事去新的部门,是因为***对系统开发比较了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3年11月7日入职新东***公司,2020年11月20日,新东***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技术中心用户产品技术部门资深开发工程师岗位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根据“按劳取酬、薪随岗变”的基本原则调整乙方工资。***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4500元,另外有1000元补贴。新东***公司主张***月工资标准为24500元,另外有570元补贴。新东***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资,***于2021年4月8日自新东***公司离职。
2021年3月16日,新东***公司向***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书邮件一份,载明:“***(工号:SXC1120)您好。您于2013年11月7日入职公司,现工作岗位为技术中心用户产品技术部/促销中心开发组部门资深开发工程师岗位。鉴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您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产品中心策略和用户分析部/技术支持组部门技术支持工程师岗位。调岗后,您的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长保持不变,工作内容相近。请您配合现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2021年3月18日,前往新岗位,履行新岗位工作职责。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与您所在部门的HRBP联系。以上,请您知悉”。该邮件中所附岗位信息表中记载原岗位名称、部门、直属上级、工作地点、薪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分别为:资深开发工程师;技术中心用户产品技术部/促销中心开发组;杜乐;E世界财富中心15层;维持不变;标准工时,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8:00,其中包括午餐时间一小时;1.与产品经理配合,参与系统的需求讨论、功能定义等工作。2.依据业务需求,对金币商城服务端的系统进行开发、优化升级。3.及时修复金币商城服务端出现的紧急系统问题,保证系统的平稳运行。岗位信息表中记载新岗位名称、部门、直属上级、工作地点、薪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分别为:技术支持工程师;产品中心策略和用户分析部/技术支持组;邓中元;E世界财富中心15层;维持不变;排班制,具体上班班次以公司的排班表为准,以下班次的上班时间中包括午/晚餐时间一小时。早班:8:30-17:30中班:9:00-18:00晚班:12:30-21:30每周休息两天;1.处理学生/辅导老师/主讲老师遇到的技术类、产品类、用户体验类常见问题。2.优化内部工单系统与工单流转流程、流程化产品化地处理问题。3.向研发各端口发送工单汇总周报,分析问题,促进优化。总结问题与经验,落实成书面文档。4.通过产品化催单等方式提升研发处理工单的时效。***于当日回复如下:“公司单方面要求***由资深开发工程师降级调岗为技术支持岗位,工作时间由固定时间变更为排班制,本人不同意调整岗位”。2021年3月19日,新东***公司回复:“***,您好:现就您提出的调岗异议做如下回复:1、本次调岗确因业务需要,技术支持组希望有开发经验且对公司业务相对了解的同事支持他们,进行内部工单系统持续优化、提升问题流程化/产品化处理能力,因此将您的工作岗位由技术开发调整为技术支持,不存在降级的事实,且未对您的薪资标准进行任何调整,工作地点仍在同一楼层,符合相关法律要求。2、您在原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即9:00-18:00弹性60分钟。新岗位依旧实行标准工时制,但因为技术支持组工作特性,需及时解决员工、客户等关联方的技术问题,故工作时间会略微调整,但仍以早班(8:30-17:30)、中班(9:00-18:00弹性60分钟)为主,极少安排晚班(12:30-21:30)。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晚班,公司将额外提供30元/天的晚餐补助、企业滴滴打车报销等福利,减少对您生活的影响。综上所述,本次岗位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限。现再次提醒您:请您于2021年3月22日10:00,前往新岗位报道,并开展工作。如您拒不出勤或拒绝到新岗位报道或拒绝履行工作义务,公司将依据《奖惩管理办法》第10.5款:不服从工作安排,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提醒或者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予以处罚。以上,请知悉”。
2021年3月24日,新东***公司向***发送处分单邮件一份,其中载明处分等级为严重书面警告,因***直至2021年3月24日上午仍未到新岗位报道,且无正当理由。依据《奖惩管理办法》第10.5款:不服从工作安排,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提醒或者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以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罚。给予员工***严重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即日生效。并要求***于2021年3月25日按通知要求,前往新岗位报道并开展工作。***于2021年3月26日回复内容如下:“公司直接通知,未考虑本人意愿,且未得到本人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性质,降职,将开发环境权限关闭,未提供工作条件。处分单也是单方面以不到新岗位报道为由进行处分。现提出申诉”。新东***公司回复如下:“***老师:您好。针对您的申诉,人力资源部将在下周一下午和您进行调查沟通,具体信息如下:时间:2021年3月29日,14:30地点:E世界15层,爱丁堡会议室(人力办公室)参与人:武君、李磊、刘迪以上信息,请您知悉,并准时出席”。
2021年4月1日,新东***公司向***发送邮件一份,载明:“***老师:您好。您于2021年3月29日,对岗位调整及严重警告处分进行申诉,现经调查,结论如下:1.本次岗位调整及对您的严重警告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您应予以服从。2.依据公司安排,您的年假及调休休假将于2021年4月2日上午结束,请您于2021年4月2日13时30分,前往E世界15层产品中心策略和用户分析部/技术支持组办公区,向部门负责人邓中元报道,并履行新岗位工作职责”。
2021年4月7日,新东***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一份,载明:“***(身份证号:3713241986********):经查,您于在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岗位调整安排,未到新岗位报到,且经过公司多次解释、告知、催促,仍拒绝前往新岗位报道。您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及《奖惩管理办法》中:第11.2.3款:不服从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未到新岗位报到,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事实,现公司决定:于2021年4月7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解除。请您在2021年4月7日之前,依据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完成公司规定的离职交接流程后,公司将为您开具离职证明。同时,若因您个人原因,未完成离职交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有权通过扣减您的待发薪资进行赔偿。以上,请知悉”。
***主张新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新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新东***公司为证明解聘的制度依据,并提交《奖惩管理办法》予以佐证。《奖惩管理办法》第11.2.3规定,不服从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未到新岗位报到,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员工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不同意调岗的原因,***主张如下:“公司原有的开发部门开发岗位需要员工,被告完全可以胜任,调岗不具备合理性;调岗改变了被告的工作时间,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调岗后,被告无法使用原有的技术能力,也不可能有升职空间,对被告的职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主张新东***公司未支付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底双薪,并提交银行交易记录及招聘广告截图予以佐证。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新东***公司向***支付款项情况如下:2015年7月28日21363.9元、2016年7月20日45316.5元、2017年3月10日20719.5元、2018年2月12日36105元、2019年7月9日43434.3元、2020年7月10日39900元,摘要均为“代发工资”或“工资”。招聘广告截图显示搜索“新东方在线”,高级java开发工程师的月薪为“25-50k·14薪”。新东***公司认可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奖金。对招聘广告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新东***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年底双薪即十四薪,***对此予以否认,主张上述款项为年度奖金,根据公司和部门经营情况发放,双方并无书面约定。
***以要求新东***公司支付年底双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新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7375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新东***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新东***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年底双薪一节,其一,***所提交的招聘广告截图无法证实系新东***公司所发布,新东***公司对该截图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招聘截图的真实性不予采信。退而言之,即使该招聘广告确实存在,仅凭该招聘广告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年底双薪的约定;其二,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所主张曾发放的年底双薪,虽摘要显示为“代发工资”“工资”,但在发放时间和金额上并不固定,亦不足以证明***关于年底双薪的主张。综合上述两点,***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年底双薪的约定,***要求新东***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底双薪49000元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而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具体到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新东***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的工作岗位,故本案中对于调岗的审查,一是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二是调岗是否合理。针对第一点,新东***公司主张其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在线教育,2020年起业务量迅速增加,课程授课方式由录播课程改变为以直播授课形式为主。但在直播课程中,会出现因自主研发的直播软件、互动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的课程直播事故,而现有技术支持团队在发生系统故障时,无论系统故障的复杂程度,都须先行联系系统开发的同事进行处理,无法做到及时、有效修复一般性系统故障,需要对公司业务了解、有系统开发或维护经验的人员加入团队,帮助建立处理系统故障的规范流程、协助处理一般性技术故障。首先,新东***公司并未就上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举证;其次,退而言之,即使确存在上述经营情况变化,新东***公司以2020年存在的经营变化,于2021年3月对***进行调岗,亦缺乏相应的时效性。针对第二点,新东***公司虽并未调整***的工作地点及薪酬,但其一,***的工作岗位从“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显然会对***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二,***的工作时间从固定早9点到晚6点,变更为早、中、晚三个班次排班,新东***公司虽告知***以早、中班为主,极少安排晚班,但并未进行充分具体说明。综上所述,新东***公司对***进行的调岗缺乏相应的合理性,***有权予以拒绝。新东***公司以***不服从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未到新岗位报到,经过公司口头、书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改正,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新东***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未就***的工资标准举证,故本院采信***关于月工资标准的主张。根据***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新东***公司应支付武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00元;
二、驳回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