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0896号
原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8层801-0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工业园长逸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秦曙光,总经理。
原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及时履行,原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宏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