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东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38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18层180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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