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72号
原告: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沿河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景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隆祥东街8号水墨甲秀雅园3栋1-2层1室238号。
法定代表人:韩超。
原告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景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9元,由原告天门市吉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芳洁
书记员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