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23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林和西路167号威尼国际大厦8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芳
人民陪审员*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