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百思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07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百思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世界涌口岭南路2号B栋B508、B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75375W。
法定代表人:薛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扬,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坑口新村十一巷2号五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54444228P。
法定代表人:冯玉林。
广州市百思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伟公司”)与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思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扬,蓝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思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7.2万元,以7.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2015年9月30日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时止。(起算时间以查证属实的款项下发时间为准);2.诉讼费用由蓝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就合同约定:百思伟公司是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被告符合申报省、国家高新企业的条件,并可获得省、国家政策扶持、奖励,因申报省、国家高新企业需按要求组织、提交大量材料,蓝电公司没有申报高新企业的人手及经验,故蓝电公司与百思伟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百思伟公司为蓝电公司申报高新企业入库培育及国家高新企业,其中,对于后者即约定申报国家高新企业事项部分(本案仅针对这部分),约定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取得政府奖励资金的第5天内,支付奖励资金的18%给原告作为服务费。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穗府办[2015]127号)第四条(三)5、6及科技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和通过奖励申报节节胜利的通知》(粤科创字[2018]91号)第二条(一)、(二),凡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将获得20万元的经费补贴及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的资金奖励尾款的提成是本案主张的内容。就合同履行:合同约定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资格的服务费及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服务费两部分,本案仅针对后者,即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服务费,经百思伟公司提供服务,蓝电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并于2016年12月13日公示结束,因政府在2018年6月底前已下发部分高企认定奖励,但当时蓝电公司拒付服务费,百思伟公司在2018年以(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蓝电公司,当时法庭查明,政府已下发60万元的高企认定奖励,此为双方合同项下的其中一部分政府奖励款项,一、二审判决蓝电公司支付百思伟公司按18%计提的服务费及违约金,蓝电公司已履行判决。上述判决履行后,政府又于2020年5月、12月再次支付被告同一合同项下的40万元高企认定奖励尾款,但蓝电公司再次拒付服务费,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蓝电公司支付按18%计提的服务费7.2万元及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在百思伟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蓝电公司对本诉辩称:第一、这个项目是分为两部分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服务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我方入库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我方获得的是广东省而不是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在整个过程中,合同是有陷阱的,双方签订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没有按照《合同法》进行提醒,也没有让法定代表人追认。第三、百思伟公司设置格式合同时,强调其自身的利益,损害我方的利益,该合同是在百思伟公司告诉我方员工不能修改的情况下签订的。百思伟公司申报服务费总额为2万元,后面又设置高额的其他收费方法和滞纳金。第四、对于百思伟公司的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是要进行三年服务的,百思伟公司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本案合同无效。另外,百思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提供申请国家高新企业的服务,蓝电公司没有取得国家级高新企业的证书,按照合同的约定,百思伟公司需完成整个策划、编制、制作、上门服务等,其应在合同签订后第五天上门辅导,但百思伟公司自始自终没有来过蓝电公司。百思伟公司仅做了将蓝电公司的资料提交到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工作。在整个过程中,百思伟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和协助服务,其违约在先。第四、整个服务合同签订在前,百思伟公司依据的文件,从该文件的时间和内容上都不是合同签订时的依据,与本案合同无关。百思伟公司收到以此为依据收取的高额服务费15万多元,需退回给蓝电公司。
蓝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定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无效;2.认定被反诉人未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未为反诉人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判定反诉人无需支付被反诉人服务费,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支付给被反诉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服务费人民币156249.13元,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支付。事实与理由:一、被反诉人以欺瞒手段骗取反诉人员工签订其格式合同,设置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及合同陷阱,误导反诉人员工签订,企图收取高额服务费,合同无效。1、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为被反诉人是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强调被反诉人利益且损害反诉人利益,不合理不平等,是在被反人误导反诉人员工不能修改条款情况下签订的,且事后被反诉人未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在一个月内追认。2、合同明确约定申报服务费总额20000元,但又针对反诉人设置重复提取18%的高额收服务费和1%/天高额滞纳金的条款,属于设置合同陷阱。3、被反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隐瞒和故意不提出高认定通过后必须提供的后续服务,故意损害被反诉人的利益。据《合同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该合同无效。二、被反诉人未按同约定要求履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和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完成策划、编写、制作、跟踪、上门服务,甲方提交完成的申报材料,自如至终未到过反诉人处进行服务和咨询交流,仅做了将反诉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的资料网上提交的这一步的一点服务工作,也没履行通知、协助服务,属于违约。2、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被反诉人须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退回其收取的高额服务费156249.13元。三、服务合同签订在前(签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相关政策文件发布在后(《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行动方案》发布在2015年11月17日),该文件从时间上内容上并非签订服务合同时的预期收益的依据,与本合同履行无关。被反诉人应退回其以此为依据收取的高额费用人民币156249.13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是政府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是国家发展大计,不能被寄生虫钻空子。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民事诉讼状所述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思伟公司对反诉辩称:蓝电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应当全部驳回。首先,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在(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及其上诉案中已经得到法庭的确认及效力。而且该两份判决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前面的判决,国家已经支付了数笔高新企业的奖励款项,而且在2020年5月22日,再次支付高新企业认定的奖励款项40万元,这个就是对蓝电公司认定为高新企业的一个明确的行为,也就是说蓝电公司因为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国家拨付了高新企业的认定奖励合共100万元,所以蓝电公司提出的第二项反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由于百思伟公司提供了服务,蓝电公司不但无权要求退还有关的服务费,恰恰相反,应当是蓝电公司支付所获得的高新企业奖励所对应提成的服务费给百思伟公司,所以蓝电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全部被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30日,百思伟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与蓝电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一份《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训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服务总费用共分为三个阶段收取,本费用包含策划,编写,制作,跟踪,直到评审通过的费用,第一阶段收费:甲方在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训资格并取得政府的奖励资金五天内,支付奖励资金到账总额的18%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额服务费后五天内,开具发票给甲方;第二阶段收费:甲方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结束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申报服务费总额20000元整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额服务费后五天内,开具发票给甲方;第三阶段收费:甲方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取得政府的奖励资金五天内,一次性支付奖励资金到账总额的18%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额服务费后五天内,开具发票给甲方。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甲方需加付乙方未付款总额每天1%的滞纳金。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责任包括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费用。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责任包括遵守有关法规和商业道德,勤勉、谨慎地为甲方服务,乙方主导材料的策划、制作、修订和校审,向甲方提交初步完成的申报材料。上述《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
2015年12月2日,百思伟公司出具《2015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入库申报材料移交确认单》,载明根据百思伟公司、蓝电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目前已经完成了项目申报的全部工作,请蓝电公司对百思伟公司当前移交至蓝电公司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清单和确认,并附材料移交清单。上述材料移交确认单的“客户确认栏”载明经蓝电公司验收确认,百思伟公司为蓝电公司提供的2015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入库申报辅导及材料装订工作已完成,上述清单中所有材料附件已移交至蓝电公司,现签署此项目验收确认书,以结束项目工作。“客户确认栏”的“项目单位”处加盖蓝电公司公章。
2016年10月25日,百思伟公司出具《企业申报材料移交确认单》,载明根据百思伟公司、蓝电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目前已经完成了项目申报的全部工作,请蓝电公司对百思伟公司当前移交至蓝电公司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清单和确认,并附材料移交清单。上述材料移交确认单的“客户确认栏”载明经蓝电公司验收确认,百思伟公司为蓝电公司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辅导及材料装订工作已完成,上述清单中所有材料附件已移交至蓝电公司,现签署此项目验收确认书,以结束项目工作。“客户确认栏”的“项目单位”处加盖蓝电公司公章。
2015年11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该方案载明“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措施包括:5.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申报。对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6.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认定(含复审)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统筹使用。2016年2月2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广东省2015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库拟入库企业及奖补情况的公示》,蓝电公司被列入广东省2015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库拟入库企业名单,拟补助额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广东省2016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蓝电公司被列入广东省2016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018年10月30日,百思伟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蓝电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上述《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16.2万元以及违约金,案号为(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在该案中,蓝电公司未主张《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无效或因其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不应支付第三阶段服务费。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百思伟公司与蓝电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后,百思伟公司制作并向蓝电公司移交了相关材料,蓝电公司已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库入库企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向百思伟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蓝电公司已经支付了《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费用。蓝电公司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获得高企受理补贴20万元和高企认定奖励合计60万元。双方在《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并未对高企受理补贴收取服务费进行约定,百思伟公司主张对高企受理补贴20万元收取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蓝电公司实际取得高企认定政府奖励的情况,蓝电公司应向百思伟公司支付服务费600000元×18%=108000元。该案判决蓝电公司向百思伟公司支付服务费10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0月3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以本金108000元为限)。百思伟公司对上述判决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9)粤01民终18921号。蓝电公司未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粤01民终1892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蓝电公司未提出再审申请。(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判决生效后,蓝电公司已履行完毕。
审理中,蓝电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0年5月19日,蓝电公司收到200000元,交易备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第三笔)”;2020年12月17日,蓝电公司收到200000元,交易备注为“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第三笔)”。百思伟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并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服务费的尾款,蓝电公司付清该尾款后不再产生后续费用。
2021年3月29日,百思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蓝电公司发送一份《付款通知单》,要求蓝电公司就其收到的40万元高企政府奖励支付7.2万元服务费。蓝电公司称其没有收到该份《付款通知单》。
蓝电公司主张其获得的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交了蓝电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显示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有效期为三年,批准机关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蓝电公司另提交一份“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打印件,载明该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于2013年5月颁发。
另查明: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六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百思伟公司与蓝电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经本院(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蓝电公司主张该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蓝电公司是否应支付服务费72000元的问题。蓝电公司称由于其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而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第四条关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收费的约定,故其不应支付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服务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并无国家级与省级的区分,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完成公示、备案流程后予以公告,并由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广东省2016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蓝电公司被列入广东省2016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同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作为批准机关,向蓝电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蓝电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相符,可见其并非地方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只是根据相关规定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地方财政向其发放高新企业政府奖补。蓝电公司提交的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发生在上述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蓝电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前后获得政府奖补合计100万元,《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收取服务费的条件已经达成,蓝电公司应向百思伟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退一步说,即使蓝电公司坚持其并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其已自行向蓝电公司支付了第二阶段服务费20000元,在(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案件以及其上诉案件中也未以其没有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不支付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在(2018)粤0113民初10596号案件生效后,既未提起再审申请,也已履行完毕该判决内容。因此本院可以认定蓝电公司以其实际履行行为表示同意支付第三阶段服务费。综上,蓝电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第三阶段剩余服务费,要求百思伟公司退回已收取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蓝电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12月17日收到的20万元均为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蓝电公司应向百思伟公司支付服务费400000元×18%=72000元。
关于百思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企业科技顾问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蓝电公司应于收到政府奖励五天内,向百思伟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现蓝电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根据蓝电公司收到政府奖励的时间以及生效判决的内容,认定违约金自2020年5月25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以本金72000元为限。
如上所述,蓝电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百思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5月25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以本金72000元为限);
二、驳回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00元、反诉受理费1912元,合计2712元,由广州市蓝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芝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