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2917号
原告:武汉市晟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兴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UELY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
原告武汉市晟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晟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晟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市晟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阮 洁
书 记 员 林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