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827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紫阳街中山路与紫阳东路交叉口天伦万金国际广场塔楼1**16层办公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P0W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奋翼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委托的到庭人员无参与诉讼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