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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827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紫阳街中山路与紫阳东路交叉口天伦万金国际广场塔楼1**16层办公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P0W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奋翼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9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委托的到庭人员无参与诉讼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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