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221执96号
申请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申请执行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的(2018)青02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及车辆。经申请执行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